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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与张X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量:591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南路

法定代表人:蔡X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利,男,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与被告张X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X利停止在www.taobao.com设立的网络商铺XXXshowhttps://shop6095XXXX.taobao.com/销售“XXXX”、“XXXX”产品,并撤掉现有“XXXX”、“XXXX”字样的所有文字标识及产品标识;2.判令张X利赔偿XXXX公司损失5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3.判令张X利在www.taobao.com网站首页刊登对XXXX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4.张X利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XXXX公司系“XXXX”、“XXXX”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核准使用于第25类及35类。为提高企业知名度,XXXX公司长年重金聘请李X冰等影星作为形象代言人。自2015年初以来,XXXX公司发现张X利利用淘宝网络平台,销售“XXXX”、“XXXX”内衣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侵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XXXX公司曾通过购物的方式确认张X利销售的产品系假冒XXXX公司产品,并发起知识产权投诉,但张X利应淘宝平台要求仅删除对应产品的链接,事后重新建立相应的产品链接继续销售,没有停止侵权行为。2016年3月2日,XXXX公司通过深圳市公证处对上述张X利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辩称

X利未予答辩。

XXXX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XXXX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各一份,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2.张X利信息披露单一份,证明淘宝店铺XXXX形体管理会所由会员名为“XXXXshow”的卖家设立并经营,该卖家即为张X利;

3.商标证书(原复件一致公证书)一份,商标证书英文(原复件一致公证书)一份,证明XXXX公司系文字商标第5639XXX号“XXXX、第5978XXX号“XXXX”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有效期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4.(2016)深证字第51898号公证书(购物)及(2016)深证字第51899号公证书(收货)各一份,证明张X利设立的淘宝店铺销售了假冒XXXX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未经XXXX公司许可使用其专用的XXXX中文和英文的商标,侵害了XXXX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购物证书中,张X利经营的店铺,出售该涉案商品累计3笔,标价560元每件,库存量为66件,收藏人数1385次。张X利侵害获利较大,对XXXX公司造成恶劣影响;
5.侵权实物和正品实物各一件,证明证据保全商品与正品商品有差异,系假冒XXXX公司生产的产品;

6.公证费、律师费发票,证明XXXX公司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能证明XXXX公司主张的事实,均予以认定。

X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XX公司系文字商标第5639XXX号“XXXX”、第5978XXX号“XXXX”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核准服务项目为第25类,有效期分别为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2015年,XXXX公司发现张X利利用淘宝网络平台,销售“XXXX”、“XXXX”内衣产品。2016年4月15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张X利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6)深证字第51898号、51899号公证书。XXXX公司支付公证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另查明,(2016)深证字第51898号公证书附件的网页显示,张X利经营的店铺出售涉案商品累计3笔,标价560元每件,库存量为66件,收藏人数1385次。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XXXX公司的“XXXX”、“XXXX”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涉案被控商品与XXXX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使用了XXXX公司产品相同的厂名厂址、包装装潢及商标标识,但该商品商标标识的结构、字体、颜色及商品上的吊牌、标签、防伪标码、扫码数字等均与XXXX公司正品有差异,张X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XXXX公司生产或由XXXXX公司授权生产,其行为侵犯了XXXX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XXXX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张X利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或者XXXV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张X利的侵权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及XXXX公司“XXXX”、“XXXX”商标的知名度、使用范围、影响力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张X利赔偿XXXX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张X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X利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第5639XXX号“XXXX”、第5978XXX号“XX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张X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1830元,由原告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张X利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X

审判员汪X

代理审判员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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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婷
  • 执业律所:
    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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