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职工损失赔偿案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量:6327

【案例简介】

201411月20日,安徽宣城某公司职工潘某在因意外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2万余元。某公司未为潘某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潘某出院后,为解除劳动关系、医疗费用损失、医疗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结果是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期工资等待遇、驳回潘某医疗费用的赔偿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潘某伤后休息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损失等共计2万余元。

【法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案。这种新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少见的,但实际上当前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不足额缴纳的现象却并不少见。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将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目前许多劳动者在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情况下,如果生病住院的话,就自认倒霉,自己承担医疗费用,甚者因生病误工而被单位开除,遭受巨大了经济损失。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均负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病、负伤的医保待遇就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替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则将面临承担劳动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受害职工可以依据该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所以,透过该案的处理,广大劳动者要深知自己所享有的这一权利,要学会依法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

作者:徐婷 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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